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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务必要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更新:2018-07-26
企应为从人员提供符合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解除职危害的从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产生职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病防护设施,并符合GBZ1的规定。
  企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作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与无害作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监测。
  企应组织从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企不应安排未经职健康检查的从人员从事接触职病危害的作;不应安排有职禁忌的从人员从事禁忌作。从人员的职健康监护应符合GBZ188的规定。
  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的企,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人员佩带个人剂计。
  5.4.3.2职危害告知
  企与从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产生职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高毒物品作岗位职病危害告知应符合GBZ/T2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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