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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酒标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344-89
饮料酒标签标准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alcoholic be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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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酒标签的本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3 术语
3.1 饮料酒
系指供人们饮用且乙醇(酒精)含在0.5%~65.0%(V/V)的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
蒸馏酒及配制酒。
3.2 发酵酒
系指以粮谷、水果或允许使用的野生植物为原料,经发酵法酿制而成的酒。
3.3 食用酒精
系指以粮谷、薯类、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的,GB 10343的食品工
酒精。
3.4 蒸馏酒
系指以粮谷、薯类、水果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法酿造、蒸馏(包括串蒸、浸蒸、提
馏)、贮存、勾兑调配而成的酒。
3.5 配制酒(包括露酒)
系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酒,经加工(包括串蒸或浸泡食用动物、
植物、中草),添加或不添加果汁、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的酒。
3.6 酒精度(乙醇含)
系指在20℃时,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的百分数;或
100g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克数,即百分数。
3.7 配料
同GB 7718中3.5条。
3.8 食品添加剂
同GB 7718中3.4条。
3.9 保期和保存期
同GB 7718中3.6条和3.7条。
4 总则
4.1 饮料酒标签必须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2 饮料酒标签不得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带有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
4.3 标签应标贴整齐、端正,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或者脱落。
4.4 标签上所有语言要简明、易懂; 图形符号要直观、清晰、正确。
4.5 标签上所用文字必须是合乎规范的汉字,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标注少数民族文字,还
可以同时标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大于汉字,并与汉字有对应关系。 
5 标签的本内容与要求
除了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具体内容外,应标明下列5.1~5.11条款第容。
5.1 酒名
5.1.1 必须采用表明饮料酒真实属性的名称。
当产品标准中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可使用其中一个。
对于传统酒种,也可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时,为避免误解或混淆,应在酒名后加注酒类名称。
5.1.3 酒名须用宽大或粗体字标记,在整个标签中应为醒目。
5.2 配料表
5.2.1 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有配料表。
5.2.2 配料表的标题可以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标注。
如:啤酒 原料:水、麦芽、大米、酒花。 
5.2.3 所有配料必须按加入从多到少顺序列出。
5.2.4 配制酒(包括露酒)必须标注所用酒、串蒸(或浸泡)的食用动物、植物及国家允
许使用的中草。
5.2.5 酒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国家规定的类别名称列出,如:"甜味剂"、"味剂"、
"抗凝剂"……等,但素应标明是合成素还是素。糖精要特别标出。
5.3 酒精度
5.3.1 凡是饮料酒,均须标明酒精度,即乙醇含。
5.3.2 标明酒精度时,应加"酒精度"一词作为标题。
5.3.3 酒精度标注方式为: 啤酒为%(m/m)或换算成%(V/V)表示。其他酒均以%(V/V)表示。
5.4 原汁
5.4.1 啤酒须标注原麦汁浓度(含)。
标注方式为: 在数字右上角加小圆圈表示"度",如: 12度啤酒应标为"12°啤酒"。
5.4.2 果酒(包括葡萄酒)须标注原果汁含。
标注方式为: 用百分数加括号表示,如:"苹果酒(50%)"表示含有百分之五十的原果汁。
5.5 净含
5.5.1 必须在标签上标明每个包装容器(瓶、罐、桶)中酒的净含。
5.5.2 若同一包装中含有两个或多个品相同、净含相等的小包装时,则应在标明单
位小包装净含的同时,还须标出小包装的总数。
5.5.3 净含标注方法,用体积表示,单位: 用毫升或mL;升或L。
5.6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 7718中5.4条执行。
5.7 批号
按GB 7718中7.1条执行。
5.8 生产日期(灌装日期)
5.8.1 标签上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8.2 用喷涂、刻划或其他方法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端正、准确、清晰、持久、易于
辨认。
5.8.3 用无透明玻璃瓶包装的无酒,生产日期可以标注在标签背面,其他酒都必须标
在标签的正面。
5.8.4 啤酒生产日期可沿用现行方法,即在标签上边缘印数字1~12表示月份,下边缘用
1~31表示日期,用两位数字标出邻近三年店份,在对应的数字上准确刻出生产日期
(年、月、日)。
5.9 保期(或保存期)
5.9.1 保期(或保存期)超过18个月的饮料酒(全汁葡萄酒、蒸馏酒或以蒸馏酒为酒
的配制酒)可不标保期(或保存期),其他酒必须标注保期(或保存期)。
5.9.2 保期(或保存期)的标注方式按GB 7718中5.5.1.1条和5.5.1.2条执行。
5.9.3 若保期(或保存期)与贮存条件有关,在标明保期(或保存期)的同时,还应标
注贮存条件与方法。
5.10 产品标准号与等级
5.10.1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标准或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0.2 凡产品标准中已分等分级的,还必须标明产品的等级。标注方式为:在产品
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后,用文字加括号表示,如:GB 10718.1(一级)。
5.11 产品类型(或糖度)
5.11.1 果酒、葡萄酒和黄酒须标注类型(或糖度)。如葡萄酒,类型:半干(或糖度:7.0g/L)。
5.11.2 配制酒中的露酒须标注糖度。
5.11.3 白酒须标注香型。
6 出口酒
出口酒的标签可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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