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类型 | 装修工程 |
高处作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高处作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安全管理。
1、高处作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是在坠落高度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高处作分为一般高处作和特殊高处作两类。
(一)在作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
(二)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为特殊高处作;
在作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及在排放有、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
2、高处作审批
高处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许可》,一般高处作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由实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许可,严禁作。
3、高处作的安全措施
3.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均称为高处作,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的规定执行。
3.2在进行高处作时,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
3.3高处作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禁忌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
3.4进行高处作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时,要设安、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
3.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3.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施工安全的措施。
3.7高处作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3.8进行高处作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
3.9在易散发有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时,要设人监护,发现有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3.10高处作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3.11高处作所用的脚手架,必须《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3.12高处作必须设人监护。
3.13夜间高处作应有充足的照明。
3.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许可》后,办理特殊高处作许可。
4、高处作相关人员的职责
4.1作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许可,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人员,对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安全;
4.2作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许可时应拒绝高处;
4.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高处作过程中不得离开作现场;监督作人员按规定完成作,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4作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安全措施,确保作场所高处作安全规定;
4.5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许可。
4.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负总则。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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