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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对报要求

香港公司法对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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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规定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后,无论公司是否要纳但是每年必须报,新香港公司刚成立允许18个月后报,以后每年一年报。香港有限公司主要只有一种,利得的16.5%。务局在一般情况下每年都会向个别人士,个人公司,合伙公司,物持有人及有限公司发出报表,有关人士必须于发单日期后 1 个月内(而新成立公司则于 3 个月内)把报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文件交回务局;利得报表一般会在务经营 18 个月后发出,如有关人士在开始经营务后 18个月后仍未接获务局发出之利得报表,应主动向务局查询有关务申报事宜,或至电深圳威尼公司。报表可自行填妥后邮寄至局,但由于一般填表人并没有务上的知识,可能会因错误填报而令自己多缴款;有部份填表人甚至会漏报一些项目而触犯务条例,更会遭检控;而我司在务上的经验,定可协助阁下妥善申报项,减低不必要支付的款,及避免因错报漏报而产生的麻烦。本公司于处理务问题上丰富的经验,定能为阁下有效地规划个人及公司项,使阁下有更多时间及资源注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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