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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如何运用法律预防风险

施工企如何运用法律预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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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怎样运用法律预防风险、创造效益?  本案的启迪,先受偿权的重要性(上接7月28日第六版)施工企如何利用高院的上方宝来行使先受偿权?以下为我们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几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1995年4月10日,上海XX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承建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包的XXX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其后,乙公司按约施工,并如期竣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2000年12月29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已完工程签署工程结算核定单,确认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95万元。虽经乙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有结果。而此前,甲公司已将承建工程抵押给了。我所律师在接受乙公司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认为该案只是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的规定才能追回工程款,否则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不利局面。因此,在2001年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施工单位对由其承建的工程享有法定的先受偿权。而当时,只有《合同法》第286条对先受偿权有笼统的规定,高院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尚未出台,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等其他权利的先顺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所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终也采取了我所律师的意见。这是上海司法实践中工程款先受偿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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