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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明确47个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更新:2013-03-06

  环保部网站3月5日消息,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对于新建项目,具体要求为: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火电、钢铁行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对于现有企业,“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具体要求如下: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尘特别排放限值;2.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3.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