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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产品详情

 材 陶瓷   森迈
 规格 600*600*35(mm)  等级 特等
 产地 广东  颜色 米白色
 风格 中式  标准 国标
 使用范围 运动场地、其他  地板厚度 20mm
 是否外贸 否  特殊用途 防静电

章 总 则

  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定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时,保护区的水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标准》Ⅱ类标准,并须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标准》Ⅲ类标准,应保一级保护区的水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标准应保二级保护区的水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有害物、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和高残留农,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捕鱼类。

来自:职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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