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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用电行为有哪些?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如何处理?

更新:2019-06-22

风险供用电平安,侵扰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背约用电行为.供电企对查获的背约用电行为应实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背约用电行为者.应承当其响应的背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行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装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种别的,应按现实使用日期补交差额电费,并承当二倍差额电费的背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肯定的,现实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较.
(2)私自跨越合同约定的容用电的.除应撤除私增容装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装备容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当三倍私增容基本电费的背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当私增容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背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打点手续。
(3)私行使用已在供电企打点暂停手续的电力装备或启用供电企封存的电力装备的.应停用背约使用的装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行使用或启用封存装备容和使用月数基本电费,并承当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背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当私行使用或启用封存装备容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背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装备的,背约使用者还应承当本条第2项划定的背约责任。
(4)私自迁移.更动和私行操作供电企的用电计装配,电力负荷经管装配,供电举措措施和约定由供电企调剂的用户受电装备者,属于居平易近用户的,应承当每次500元的背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当每次5000元的背约使用电费。
(5)未经供电企赞成,私行引进(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立即撤除接线外,应承当其引进(供出)或并网电源容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背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