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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企业商标侵权案例--新商标法实施

更新:2015-07-10

记者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历时半年多的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诉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江苏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了原告“赤那思®”商标用权,两被告需共计赔偿原告205万元。


   2014年9月,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2006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2009年4月取得“赤那思®”商标有权,两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开始将“赤那思”作为企字号使用,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公众混淆;将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公众误认;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宣传内容。两被告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赤那思®”“12®”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赤那思®”作为企名称;并赔偿损失共计2100万元。


   2015年1月14日,本案一审开庭,两被告认为自身行为无主观恶意,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原告关于商标注册的事实、关于北京赤那思®公司及产品知名度的事实、涉嫌商标侵权的事实、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其他事实后认为,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对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江苏赤那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赤那思®公司“赤那思®”商标的生产、销售行为;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名称中使用“赤那思”字号;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同时还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92594元。


   据悉,目前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是否上诉均没有明确态度。


   相关消息:


   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以自主研发生产高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滤波装置等电气设备及零备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是《高压电力滤波装置设计与应用导则》、《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通用技术要求》、《无功补偿装置术语》等国家标准编制委员会成员单位、是《磁控电抗器型高压静止无功补偿装置》、《高压静止同步补偿装置》、《低压静止无功补偿发生装置》、《高压并联电容器组投切用固态复合开关》和《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第2部分:串联电容器组用保护设备》等能源行标准编制委员会成员单位。


   其公司产品获得多项国家利,在用电企中广受好评。市场上一度出现通过贴牌方式将其他公司产品冒充北京赤那思®公司产品的恶性侵权事件。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已多次通过司法途径捍卫赤那思®品牌。


   被告南通赤那思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是一家生产电力无功补偿器材、电力高低压成套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企;江苏赤那思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力无功补偿元器件、电力高低压成套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企。


   原告与被告均属电能行,从企字号到商标都涉及侵权的,侵权范围之大、侵权时间之长、侵权给赤那思®商标所有权公司造成的损失之大,在内乃至整个电气行都属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