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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三审稿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零负团费”意即旅行社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诱导、欺骗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弥补成本。

  此前的旅游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重点规范了“零负团费”问题。例如二审稿曾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二审稿基础上,三审稿再次修订了“零负团费”条款,提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除非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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