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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定价应走市场之路

更新:2017-04-21


 

废水处理价格要在排污、处理和减排中发挥杠杆作用,定价还需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差异,废水处理及其定价机制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废水处理定价中重要的一个规律是,如何使价格在协调排污、处理和减排三者间的关系中发挥关键的杠杆性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本地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

事实上,在解决当前困扰废水处理费的难题上,只要秉承这个基本原则,便可以在大程度上实现废水处理的定价。

水资源是生产生活的必需投入品,这意味着由用水所带来的废水排放(与用水一起构成水资源要素)可以为社会经济创造收益。但与此同时,废水排放显然还会给社会经济带来额外的成本,主要体现为降低生态环境。

这对于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言,显然是不利的。因为即便表面上社会并没有为废水排放支付成本,但实际上社会却是以生态环境退化,以及平均健康水平下降等形式在承担各种相应的成本。

废水排放的水平还存在地区差异。譬如,天津与武汉的废水排放总大体一致,但天津的人口却是武汉的1.4倍。就理论上而言,相比于武汉,天津可以利用废水排放创造出更高的净收益。其实这也正是在废水处理及定价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理论基础所在,废水利用能力的不一致给废水处理和收费带来了不同的需要。

同时,由于废水经过处理后减少了社会成本的付出,为社会创造了收益,因此,假如要在某种程度上给予废水处理企一定的激励,那么,废水处理定价可以在其直接成本和社会收益的范围之间进行选择。

然而,从各地具体执行的情况看,废水处理的价格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往下偏离上述价格范围,也就是相对较低。之所以形成这一现状,既与我国以来对废水处理有所忽视有关,更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有关。

一方面,从废水排放和处理规模来看,社会经济承担着较高的成本,另一方面,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用水主体(主要是企)又无力承担这个成本。

为了同时服从废水减排和经济增长两个大局,一个可能的选择是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和价格补贴的方式,对废水处理进行门扶持,从而让废水处理的名义价格低于实际价格。事实上,这是次的选择。

在市场化条件成熟的地方,无论是在居民用水还是非居民用水领域,都可通过阶梯定价等方式逐步拉平价格与成本间的差距,直至终取消补贴,让废水处理的市场名义价格回复实际价格,避免社会资源因为补贴环节而产生浪费。

表面上看,当前这一领域的主要矛盾是废水处理环节上的供不应求或者入不敷出。但实际上,如果废水排放本身就没有实现的规模水平,生态环境是以超负荷的方式运行,那么传导下去,就必然会给废水处理及其定价带来诸多的负担。

反言之,如果能够通过市场和非市场的手段赋予废水处理一个合理的均衡价格,那就可以不同程度地将这一价格信号反馈至废水排放和减排等环节,有效遏制废水排放规模不受约束增长的趋势,以及有效降低全社会在废水排放及处理上所承担的成本,化水资源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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