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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股份:关于诉讼的公告

更新:2015-12-23

公告日期:2015-12-21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3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洋”)和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南洋”)就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公司”)购销合同违约一案分别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已被受理。公司董事会日前获得公司收到的《受理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书信息: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1、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三)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2、原告: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
3、原告: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
大冶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常州市大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大江)和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石鑫鹏)共同出资组建。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日,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常州大江出资12750万元,占51%;黄石鑫鹏出资12250万元,占49%。常州大江为大冶集团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大冶集
团占其总股本的99%。常州大江是大冶集团铜加工产品的一个平台,也是铜杆行业的知名企业。大冶集团系湖北省重点骨干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位于中国青铜文化的发祥地——湖北省黄石市。
大冶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208号,法定代表人为程习。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大冶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也无除正常采购关系以外的任何利益关系。
(四)本次诉讼事项诉因
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以来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铜杆材料供应商,2013年度履约情况良好。2014年1月,经平等协商,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州南洋和天津南洋分别与大冶公司签订购买铜杆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依合同约定进行点价定货操作。
2014年第三季度,大冶公司出现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采取行动与对方进行协商和沟通,公司多次委派采购人员到大冶公司现场蹲点了解情况、跟进应收发票与对方进行对账,并及时把进展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在此期间,公司管理层也多次到大冶公司与其董事长见面商谈,对方称大冶公司内部管理暂时出现困难,需要一定时间等待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提出年底再协商解决问题的初步意向。
2014年底,公司管理层再次到现场与大冶公司沟通协商,双方达成解决问题的初步意向,并拟定于2015年执行。
2015年期间,公司积极、持续通过现场约谈或电话沟通的形式与对方保持协商谈判,希望推进、落实2014年底达成的解决问题的初步意向,但截止2015年11月,虽经公司的再三推进与沟通,对方解决该问题的进展十分缓慢,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合计向大冶公司支付保证金(即订货定金)5,874万元,已发货金额768万元,实际合计支付保证金(即订货定金)为5,106万元。
综上所述,鉴于大冶公司已明确表示无履约能力,且对解决该事项的进展缓慢,经公司与对方的再三沟通协商仍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解决,公司决定就与大冶公司购销合同违约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别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冶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与其他供应商之间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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