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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资质许可被指设准入壁垒

更新:2015-10-27

防雷检测资许可被指设准入壁垒

发布者:管理员  2015-7-7 16:27:47

     雷电事故攸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但对普通人而言,防雷检测又是一个陌生领域,很多人并不清楚,这是一项被隶属于各级气象局的防雷检测所“垄断”的务,民营企很难有机会参与分食这块“蛋糕”。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资认定管理工作,国家气象局起草了《防雷装置检测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该管理办法的利益相关代表,全国家也是国内一家民营检测机构——浙江科安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董事长郑洪光对此有话说。
   郑洪光认为,防雷检测市场向民营企放开是大势所趋,国家气象局已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等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该管理办法制定初衷也是为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但在具体条款规定上仍设置了排他性技术壁垒。为此他呼吁降低门槛,给民营企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

“叫板”五年终获认可  

     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是雷电灾害预防体制中的重要一环。记者了解到,浙江省目前共有73家防雷所,全部为各级气象局直属事单位,它们垄断了全省防雷检测服务市场。 
   科安公司为了申请防雷检测资,曾与气象部门“叫板”了五年,多次起诉气象局并获得胜诉。2014年,这家公司终于获得浙江省气象局授权许可的丙级资,成为一家民营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中介机构。
   在这场诉讼拉锯战中,浙江省气象局曾向国家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致函请示,得到答复是“国家气象局正在组织修订防雷相关部门规章和制定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办法”,故以此暂停防雷检测资许可工作。 
  被法院接连三次判决败诉后,浙江省气象局于2014年2月出台了《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一暂行办法遭到了法律家疑,被指存在新设行政许可之嫌,浙江省政府法制办还就此召集浙江省法律顾问,对条款规定存在问题进行题论证,并提出修改建议。

                                                                          职称要求显失公平  

    国家气象局的征求意见稿挂出后不久,郑洪光和他的团队就对相关条款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疑问,其中核心的还是对技术人员的规定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申请资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防雷的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8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知识和能力。第十条同样规定了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防雷的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将技术负责人规定为防雷工程师,属于明显的排他性技术壁垒。”郑洪光认为,防雷工程师职称系列,属于气象局及其下事机构内部职称,只是针对内部人员的技术职称评选,社会其他机构人员无缘此类职称评选。现在拿内部的职称要求社会其他机构具备,显失公平。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从防雷工程师的数而言,气象系统本身就非常稀缺。在浙江,基本上每个地级市只有1到2名防雷工程师,均在当地防雷中心担任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很少向社会其他机构流动。

     资设限于法无据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秘书长麻侃提出,“防雷工程师的资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其合法性依据何在?”他认为,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以内部职称作出资取得条件,恐有滥用行政权力实施行垄断嫌疑。另外,对确需设定企、个人资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资格。
   科安公司为此建议,将技术负责人规定为:具备工程师职称和检测资格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实际工作5年以上(乙级)/8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知识和能力。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兼职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计入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不因退休而丧失技术能力。如果作此限制,等于气象系统内人员退休后无法再到民营企任职,限制了民营企申请资的空间。”郑洪光说,这项规定与其他领域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规定明显不衔接,建议调整为技术人员超出65周岁,正技术人员超出70周岁,不得计入技术人员。
            

                                                                      资范围划分合不理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等级分为甲、乙两级。资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单位可以从事第三类检测。
  对此,郑洪光分析说,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类防雷建筑物爆炸等危险、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场所,而第二类、第三类只是使用功能、雷击次数数上的不同而已。因此建议:资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
  “甲、乙资的从范围划分不合理。”湖北防雷中心一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说,从技术角度出发,第二类和第三类建(构)筑物防雷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只是参数要求不一样。建议按照乙级资可从事第二类及第三类建筑物检测。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可由资单位进行检测。
  郑洪光认为,根据附则的规定,原有防雷装置检测资,气象系统内的检测单位全部为未分级或,默认可以从事所有防雷等级的检测;气象系统外的社会检测机构仅仅只有一家丙级单位,只能从事第三类防雷等级定期检测。
  为公正起见,他建议规定可改为: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的单位,可在原资证书有效期内按乙级资规定的等级从;原资证书有效期满后或需申请资者,可在本办法发布后,按本办法申请并核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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